申请工厂设立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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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厂是指使用总功率为5马力,或相当于5马力或更高功率的机械的建筑物、场所或载具,或雇用7名或更多任务人使用或不使用机器以进行生产、包装、维修、维护、试验、修改、加工、组装、保养或销毁任何东西等,这些均系根据部级条例所规定的工厂类别或类型。
-  第1类工厂的机械总功率为5-20马力和/或7-20名工人,可立即营运。必须遵守部级条例及部级公告中规定的规则,
**因污染而被归类为第3类的工厂除外。
- 第2类工厂的机械总功率超过20马力,但不超过50马力和/或超过20名工人,但不超过50人,不用申请工厂营运许可证,但在开始营运前必须先通知当局,
**因污染而被归类为第3类的工厂除外。
- 第3类工厂的机械总功率超过50马力和/或有超过50名工人。
**必须申请许可证(工厂表格4)方可开始营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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